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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开云体育法治》2025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数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办,作为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唯一的学术期刊,已与“中国知网”和“北宝”就数字出版开展合作,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期刊。
缪蒂生: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官。
内容提要: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浪潮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机遇。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习关于人工智能的重要论述,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职能定位,保障和促进技术的健康发展;要坚持党对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的领导,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服从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要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的技术辅助地位,坚持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要在全国法院数字建设“一张网”下稳慎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建立人工智能司法审判赋能体系;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能力的养成。
中国科技企业“出海”步伐在全球化浪潮中持续加速,正成为重塑全球数字经济格局的重要力量。凭借在人工智能、数字贸易等领域的创新活力,中国科技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寻求发展新机遇。然而,全球化之路挑战重重:数据跨境规制日趋收紧、地缘政治冲突激化、知识产权壁垒高筑,加之各国法律监管差异,共同形成了科技企业必须审慎应对的复杂风险。如何化解风险、转危为机,考验着中国科技企业的智慧与韧性。
为此,本刊特邀多位来自政策、产业与法律研究领域的专家,围绕中国科技企业出海的战略机遇、风险挑战以及核心法律应对进行深入研讨。我们期望通过本次跨界对话,厘清关键问题,为出海企业提供兼具前瞻性与实操性的法律视角和应对方案,助力中国科技力量在国际舞台上稳健前行,实现高质量的全球化发展。
主持人:张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与谈人:周密(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肖尤丹(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主任)孙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科研处副处长)吴梦漪(百度公司副总裁)
陈兵: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恶意不兼容”作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认定基准和具体要件需要进一步明确。识别“恶意”是“恶意不兼容”判定的重要因素,但是,不应简单地将不兼容等同于“恶意”,即不能将不兼容的客观状态作为判断构成“恶意不兼容”不当性的标准。虽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恶意不兼容”的认定要件,但各要件之间可能存在互相排斥的情形。因此,有必要澄清以不兼容作为“恶意”的表征,明确“恶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的内涵,细化主客观要件,严格限定对“恶意”的一般性解释,明确经营者在能够识别其相关兼容义务且具有履行能力,但仍不履行导致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下,方可认定其存在“恶意”,从而精准识别与规制“恶意不兼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保障经营者的经营自由。
黄磊: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智能司法研究院法律大数据挖掘与应用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内容提要:平台规则的司法审查正面临严峻挑战。平台规则兼具私法契约与公法规制的外观,导致司法在审查时常陷入属性界定模糊、标准失焦的困境。为破解这一难题,本文首先构建“动态光谱”分析框架,论证平台规则的公私法属性是动态流变的,从而为司法介入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奠定坚实法理根基。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一套类型化、层级化的审查标准体系:合同性规则应以实质公平为审查核心,穿透形式合意;技术性规则需以算法正义为目标,规制“代码权力”;公共性规则应引入比例原则等公法工具,实现权利平衡。针对复合型规则,本文进一步提出了依争议焦点识别主导属性、以法益衡量整合审查标准的适用方法。
内容提要:对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以大额共同财产打赏主播纠纷的解决,需借助加大被解释问题信息量的方法,寻求构建对通常打赏案型、线下不正当关系打赏案型以及线上低俗表演打赏案型的整体解释框架。一元模式仅将打赏关系建构为观众与平台之间的双方关系,在处理线下不正当关系打赏案型时,会面临合同无效论证难、诉讼不经济等诘问。相比之下,澄清打赏所具有的“令观众与主播产生合同关系+变动观众与平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二元面向,是更优的解释路径。在此种二元模式构造下,平台和主播在通常打赏案型中原则上不返还钱款;在线下不正当关系打赏案型中,于观众配偶请求时,主播应返还所得,其返还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到手部分,也不应等于观众的充值金额,平台一般无须返还;在线上低俗表演打赏案型中,主播应返还所得,平台亦应返还钱款或赔偿损失。此种阶梯式的责任配置,有助于规范、保障、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内容提要:在线诉讼的去地域性特征与传统地域管辖制度对物理空间连结点的依赖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涉网纠纷导致管辖连结点碎片化,固守传统地域管辖规则将偏离“两便原则”的要求,当事人通过虚构管辖连结点争夺互联网法院资源也加剧了司法资源配置失衡。另一方面,在线诉讼通过司法场域网络化、证据形态电子化、审判资源统筹化等技术革新,使得诉讼无须通过地域管辖的制度安排即可实现“两便原则”的要求,从而为地域管辖的制度变革提供了理念与技术的双重支撑。传统地域管辖规则从地理空间出发进行案件分配的做法已难以适配数字时代纠纷特征,应推动地域管辖制度从“地域依附”向“功能适配”转型,建构统一的案件受理与分流平台,实现法院案件分配与司法资源之间的高效匹配,最终形成与数字社会相适应的新型管辖制度。
胡敏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数字手段具备便利性以及提升效率的作用,在公共服务领域的采用前景广阔。一方面,数据收集是提升服务效能的基础;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与敏感性可能引发隐私风险等问题,需构建分类保护规则。架构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框架,需从个人权利和公共服务的双重维度加以考量。在个人权利维度上,敏感个人信息具有高度隐私性,法律需通过私权保护防范个体权益受损;在公共服务维度上,敏感个人信息汇集后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可能影响社会公益与公共安全。此外,不同的平台类型会影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政府服务平台中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可适用“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规则;其他类型平台则兼具企业属性与公共服务功能,应完善基于合同的实质告知机制,强化平台责任。同时,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数字化手段之前,应展开前置风险评估,重点关注数字鸿沟等问题,以确保数字化服务更好地实现公共福祉。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人文环境的不断变迁,黑恶势力实施的犯罪手段也随之发生变化,最为明显的要数暴力特征的弱化,即“软暴力”的增显。“软暴力”与“暴力”“胁迫”关系密切,具有行为上的附随性与概念上的包含性。在此基础上衍生的“网络软暴力”,其主要特征包括非暴力性、组织依托性、暴力行为的变现可能性、对被害人的心理强制性等。“网络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直接实施类与间接管控类。直接实施类包含直接侵犯型、间接胁迫型、肆意滋扰型;间接管控类既需注意平台的监督过失,也需考察组织体的监督故意。在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可以找寻“网络软暴力”的具体成因。对“网络软暴力”的刑事治理,应确保规范内容具有明确性、体系性与合理性。而在刑法教义学层面,类型分析法可以为网络软暴力的认定界定范围;网络平台的监督责任既有刑法理论的支持,也得到规范层面的肯定。
内容提要:审判阶段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讨论常基于结果视角,具有静态、机械的缺陷,致使实践中出现电子数据形式真实性审查不足、保管链审查存在缺陷以及载体异化导致的转化型审查等问题。电子数据具有过程性特征,需引入全过程审查框架。信息生命周期理论将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与电子数据证据信息的显现过程分解为电子数据的生成与收集、分析与保管、提出与运用三个阶段,有助于从全局视角理解电子数据从取证到运用这一诉讼周期中可能面临哪些潜在变动的风险,从而更加准确地评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在电子数据生成与收集阶段,对于单机电子数据,可基于关联痕迹信息系统性审查其真实性,而对于网络传输数据,可基于节点印证进行审查;在电子数据分析与保管阶段,可利用“技术自证”;在电子数据提出与运用阶段,则以证据的原始形态为标准审查,确保电子数据从取证到认证全生命周期的真实性。
内容提要:个人数据交易可被区分为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行使与数据来源者的个人信息商业化再利用双层法律结构。个人数据交易不以被匿名化处理或加工成数据产品为必要前提。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采集生成的个人数据享有经营权,有权与其他处理者订立数据交易合同。此类合同的订立不会直接导致个人信息的对外提供,故数据提供方是否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仅影响合同的可履行性。当个人数据交易涉及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再利用时,处理者应以“显易”方式获取个人同意;个人的单独同意常常具有对价属性,是其实现个人信息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同意拒绝权与撤回权的行使系数据交易面临的常态化商业风险,有必要设定默认规则予以合理分配:因个人拒绝或撤回同意导致数据无法提供的,提供方并不必然构成违约;在数据提供后,因个人撤回同意导致数据不可用的风险原则上由需求方承担。
谢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如何应对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当前人工智能科技革命时代背景下的重要司法命题。相比传统民事诉讼,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诉讼的特殊性体现在争点的多元,诉讼目的之多重,以及法律、事实和技术问题高度复合等方面。基于侵害法益的不同类型和层次,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诉讼可被分为救济私权的私益诉讼、救济大规模权益侵害的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三大诉讼类型。在此基础上,应结合各类诉讼的诉讼目的、两造当事人结构、实体构成要件要素、证明责任分配等因素展开程序分类设计,以分层实现私权救济、“公私交融”法益救济、公益救济与秩序规制等不同目的。
内容提要:国产大语言模型DeepSeek不仅凭借低成本高性能的技术范式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了重要突破,而且通过开源模式推进了技术民主化与协作式创新的进程,但同时也面临着算法内生性缺陷、生态分散式布局、黑灰产侵害行为引起的数据安全风险。化解这类风险、实现促进创新与保障安全的动态平衡,需要确立“正向疏解—反向堵截”的双向协同治理框架:正向维度需构建“技术标准—伦理准则—法律法规”三位一体、软硬并行的规范体系,明确算法研发者、服务提供者、系统使用者的权责谱系,在保障技术创新自由度的同时确定安全义务的履行边界;反向维度应锚定刑法的保障法地位,界定侵害数据法益行为的入罪标准及犯罪类型,划定技术研发与应用的禁止性界限,依托刑法的强制威慑机能筑牢数据安全底线。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正深刻重塑全球司法运行逻辑,在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也带来制度风险和伦理挑战。在全球范围内,目前人工智能主要应用于文书处理、案件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辅助和证据审查、类案推送、量刑建议及文书辅助生成的全流程办案支持,但数据缺陷、算法偏见、模型“幻觉”等问题也引发全球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通过风险分类、影响评估等方式限制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范围,在规则构建中强化司法人员的责任自负原则,完善披露机制和公众参与,保障程序正义。立足中国数字法院建设实践,借鉴全球有益经验,应当在明确人工智能辅助性定位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开发、部署、决策全流程的规范体系,完善内外协同的监督机制,从而推动形成以人为本、智能高效、公正透明的数字时代司法体系。
内容提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一种重要新型财产,进入法院执行工作视野。然而,传统执行程序难以适应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实践中存在财产确权规则不清、查封冻结技术不匹配、评估定价失据、变卖处置程序失宜等诸多难题,导致强制执行效果不佳。在重新审视网络虚拟财产类型范围、限度考量、执行顺位的基础上,应于前端拓展调查确权机制,中端完善查控询价,最终在末端针对不同网络虚拟财产类型以及执行目的,构建“交付类—参照行为执行”“货币类—按照比例直接兑现”和“变价类—自行处置优先和司法拍卖兜底”三层执行机制,从而构建未来网络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机制。
内容提要:数据被称为“21世纪的新石油”,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已成为重要的资产类型,参与到市场流通过程中。同时,数据资产相关的司法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但是,因为数据资产属于新型财产权益,对其执行缺少法律规则指引。此外,由于数据资产相较于传统财产属性更复杂,对数据资产的权属确定、价值评估、司法处置都存在更大难度。由于上述原因,当前司法执行实践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较少涉及数据资产,而这与数字经济的时代要求相悖,也进一步加剧了“执行难”问题。为此,必须兼顾数据资产强制执行的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将数据资产确定为可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明确其范畴,并通过司法调查、司法控制、司法处置的综合应用,使数据资产执行全过程有法可依、规范正当。
李子豪: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长聘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CREATe研究中心科技法学科带头人,美国斯坦福大学特聘研究员,爱尔兰都柏林圣三一大学客座讲师。
内容提要:自 2018 年起,欧盟与英国在司法系统引入人工智能的探索持续推进,但治理路径存在差异。欧盟逐步构建从软法到硬法的司法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以预防主义和风险为导向,通过《人工智能法案》等法律及文件将部分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归为“不可接受风险”或“高风险”类别,施加严格合规义务。其治理服务于维护内部统一市场完整性及保障成员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目标,明确人工智能仅可作为辅助工具,禁止自主司法决策。英国脱欧后采取不同路线,更强调灵活性与创新,倾向以软法监管,通过相关指南和战略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性作用及禁止自主裁判,将人工智能治理视为国家产业战略关键,通过良好监管环境获取全球技术竞争优势。二者虽路径不同,但根本目标一致,均为在提升司法效率与质量的同时坚守公正与人权底线。本文深入剖析两种模式的法律基础、制度设计等,揭示其在法律确定性与监管敏捷性间的权衡,认为未来有效司法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可借鉴彼此之长,实现技术效率与司法核心价值的平衡。
本刊恪守求新、务实、严谨的理念,弘扬兼容并蓄的学术传统,聚焦网络法治、数据法治、人工智能法治等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旨在推动贯彻实施法治中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理论研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